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在內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備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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