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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動人口證明需要什麽材料

辦理流動人口證明需要的材料是:

1、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的,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育齡婦女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本人應當親自到派出所,由派出所進行人像信息采集或本人提供符合規定的近期免冠照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

3、流動人口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居住證。其委托人必須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

辦理流動人口受理條件:

1、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濟居住3日以上;

2、具有我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常住戶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在本市其他行政區域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

3、具有我市市區常住戶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市區,在我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