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Xi人才安居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
人才安居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市委人才辦認定的A、B、C類人才(可申請住房補貼、租房補貼、政府人才公寓保障);經市人社局認定的D類人才(可申請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租賃補貼)和E類人才(可申請人才公租房)。
(二)已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範圍內的營業執照。
(三)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5年內無房屋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員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員租住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員購買或安置的拆遷安置房。
(四)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