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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租房申請條件

太原市公租房申請條件如下: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賃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居民戶口,且至申請之日近2年內在本市市區連續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太原市市區範圍內無宅基地。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賃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居民戶口,且至申請之日近2年內在本市市區連續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3)家庭無房(含非住宅),且在太原市市區範圍內無宅基地。

3、對於特殊人群,例如各級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市級以上勞模、全國勞模、殘疾軍人、烈士遺屬(烈士的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榮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復轉軍人、優秀農民工等在太原市市區範圍內無房、無宅基地的家庭申請公***租賃住房,不受收入標準限制。

綜上所述,國家、省確定的優先保障家庭,在同等條件下,依照規定優先保障。

法律依據: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