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批準或者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予以註銷登記;對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退回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配租的住房,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