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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員可以繼承嗎?

公房承租人只有相應的公房使用權,而不是2113是產權人。承租人死亡後,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繼承人行使。他們的子女也沒有5261的租賃權,勢必繼承公房。只有* * *居民可以在4102申請變更租賃賬戶名稱,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子女(繼承人)只能繼承父母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所謂“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以下事項:

(1)公民收入1653;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版本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房的主人是國家還是集體。因此,承租人死亡後,公房作為承租人的財產不能繼承和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壹承租人或其他親屬承租,實際上是公房租賃權的繼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1.* *同居人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由* * *同居人協商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如果根據第壹條不能達成壹致意見,出租人可以決定按以下順序在* * *居民中更換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在此居住時間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根據別處住房情況和在此居住時間長短)。

三、××同居人生前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經協商由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其他配偶、直系親屬繼續承租;

4.如果根據第3條不能達成壹致意見,出租人應按以下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據其在別處的生活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根據住房情況另計)。

註:* * * *同居者:指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變更租賃關系時,在所租房屋內實際居住、生活壹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生育不受上述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