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十六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令第7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 充分發揮各部門、各警種的作用,形成統壹領導、部門協調、各負其責的信訪工作格局。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為信訪機構的工作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