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別人的公租房不違法,但涉嫌違規。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擅自轉借、轉租或者變更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不得轉讓、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