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前壹方建造的房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壹方。
其次,壹方婚前建房,建房所欠債務由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清償。這樣的房子既然是婚前壹方的收入,婚後就不是壹樣的收入,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壹方。但因為建房所欠債務是婚後隨財產返還,所以得到房子的壹方要賠償壹半房款給另壹方。
再次,夫妻結婚前,雙方家庭出資建造,建造此房的目的是男女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結婚後,此房確實屬於夫妻雙方。這樣的房子視為夫妻雙方贈與的財產,歸夫妻所有。離婚分割的時候,壹般都是平分。
最後,婚前已經存在的家庭財產,或者原本屬於父母壹方的財產,婚後並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這樣的財產屬於壹方和其他家庭成員,不能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解決了房屋分割問題,農村離婚案件的另壹個熱點問題是夫妻承包的土地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