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南京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核算方法是什麽?

南京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核算方法是什麽?

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3年2月)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江蘇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南京市城市常住非農業戶口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給予差額補助和實行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保障標準和保障對象

第四條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和區劃調整前的浦口區、大廠區為月人均220元;江寧區、溧水縣、高淳縣和區劃調整前的江浦縣保障標準為月人均180元;區劃調整前的六合縣保障標準為月人均155元。今後隨著經濟發展、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適時調整。

第五條 凡我市城市常住非農業戶口其***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同生活的人員。

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確定和計算

第六條 保障對象家庭月收入的確定範圍:

保障對象家庭月收入是指***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壹)工資、獎金、津貼;

(二)壹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指有結余的部分)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

(五)租(賃)收入、繼承收入;

(六)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七)自謀職業收入;

(八)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不穩定收入按申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數計算。

第七條 下列金額不計入家庭收入:

(壹)優撫對象按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和保健金;

(二)因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四)在校學生的各類助學金、獎學金;

(五)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的喪葬費;

(六)享受並租住廉租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該租金超過廉租房租金的部分仍算家庭收入);

(七)其它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條 應區別處理的幾種情況:

(壹)對於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職職工,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確實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應得工資或最低工資,並且今後不可能再予補發的,按照其實際領取的數額計算家庭收入(具體操作辦法另行下文)。不屬於上述情況的,按照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扣除本人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計算其收入;

(二)與單位簽訂“留職定補”等協議(合同)的,按協議確定的數額計算;對未參加社會保險且已停產多年並無力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的企業中的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

(三)高於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和失業救濟金標準的,其收入按實際支付數計算;

(四)享受病假工資的職工和病退人員,學徒工、大中專學生實習期間的月收入,按單位實際支付數計算;

(五)與父母***同生活的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的成年殘疾子女,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保障標準1.5倍的,其成年殘疾子女單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保障;

(六)患有惡性腫瘤、腎移植、尿毒癥和白血病的病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保障標準1.5倍的,其患者單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保障;

(七)對隨軍家屬、已故原工商業者無工作的配偶和生活困難的軍轉幹部的保障救助工作,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八)單獨生活的、70歲以上(含70歲)老人和殘疾人(持有殘疾人證)保障對象,其本人保障標準上浮10%;

(九)領取壹次性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人員,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時,要在所領取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然後將節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按該家庭人口數、其它家庭成員收入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可分攤的月數(提供不出養老保險繳費憑證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結余部分為負數或零,則壹次性補償金或安置費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因征用土地農轉非的人員,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十)人戶分離的申請對象(外地來寧就讀的在校學生不在此範圍),應在戶籍地提出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沒有正當理由的,應限其在3個月之內將戶口遷至居所地(租住私房、拆遷借住等戶籍無法遷移者除外),否則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九條 不在壹起***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

(壹)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協議、裁決的,按照贍養、扶養或者撫養協議、裁決的數額計算。超過裁決數額的,按實計算。

(二)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協議、裁決的:

十區(包括原浦口區、大廠區):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贍養人、被扶養人或者被撫養人總數,計算得出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江寧區和溧水縣、高淳縣以及區劃調整前的六合縣、江浦縣: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高出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被扶養人或者被撫養人總數,計算得出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第十條 家庭月人均收入計算辦法:

把申請人家庭***同生活的成員的全部月收入和按《婚姻法》規定的所有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必須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壹並相加,總和除以家庭人口,得數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保障:

(壹)家庭成員中屬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居民,應當參加勞動就業。申請低保時,要簽訂“不挑不揀”、接受就業介紹的《承諾書》,並到街道、鎮勞動就業機構登記、接受其介紹的就業。凡無正當理由壹年內累計兩次拒絕接受介紹就業的,該成員不予保障(男55歲、女45歲以上的申請對象不作此硬性要求);

(二)家庭成員中屬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保障對象,壹個月內無正當理由累計兩次不參加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的,該成員不予保障;

(三)家庭成員隱形收入無法核實,其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予保障:擁有並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的,如汽車、助力車(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所使用的助力車除外)、摩托車和手機等;有購買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的、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飼養寵物的;參與賭博以及平時經常享用高檔煙酒的;申請對象無正當理由,前三個月家庭水、電、氣月人均消費數額1人戶高於60元、2-3人戶高於50元,4人以上戶(含4人戶)水電氣月消費總額高於200元的;通訊消費月戶均數額高於40元的;

(四)拒絕配合管理審批機關和社區居委會,對其生活和收入情況進行調查、核查的;拒絕簽訂“不挑不揀、接受就業介紹”《承諾書》的,該家庭不予保障。

(五)凡提供虛假收入證明的,壹經查實,該家庭兩年內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申領程序

第十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領審批程序:

(壹)提出申請

城市居民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提供下列材料:

l、書面申請報告;

2、身份類證件及其復印件;

3、收入類證明;

4、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申請對象,須提供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調查

社區居委會受街道、鎮委托接受申請,並先行在申請人居所地張榜公布,征求群

眾意見後,成立有社區民警參加的調查小組,於壹周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全面調查和核實,寫出調查報告,有條件的還可以采取數個社區居委會組成片,聯合調查或進行群眾評議等方式,查清情況。

(三)街道、鎮審核

街道、鎮負責對各社區居委會申報的保障對象及有關材料,逐壹認真核實,並及時進行集中會審;對情況不清的申請材料,退還社區居委會重新調查核實。

(四)張榜公布

街道、鎮會審後,將申請人名單、家庭成員、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補差金額等情況(壹般應於當月20日左右)交由社區居委會在申請對象居所地附近張榜公布5日,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對張榜公布後,群眾有異議的,應進行復查,核實清楚後再定。

(五)上報審批

街道、鎮對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對象,填寫《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審批表》,簽署意見、蓋章後,連同花名冊上報區、縣民政局。

區、縣民政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批,簽署意見、蓋章後填寫《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在將申請材料、審批表、《低保金領取證》交街道、鎮做好建檔工作(壹戶壹檔)的同時,及時劃撥保障資金,街道、鎮將《低保金領取證》交由各社區居委會發放到申請對象手中。管理審批機關自接受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天內辦結審批手續。

街道、鎮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經解釋仍持有異議的,要將對其調查材料,報區、縣民政局審查。區、縣民政局審查認定仍不能享受的,要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對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經解釋仍有異議的,按此規定辦理。

(六)發放保障金

保障金要按月發放,保障對象壹般於每月10日左右,持三證(領取證、身份證、戶口簿)到街道、鎮領取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區、縣,保障對象可直接從銀行或郵局按月領取保障金。

第十三條 管理審批機關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其中,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保障對象每年核查壹次;對屬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每季度核查壹次;其他保障對象每半年核查壹次。

核查程序:由戶主在規定期限的最後壹個月10日前,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提出續領申請,並由有關部門按申領程序進行審核審批。

第十四條 己在戶籍所在地領取保障金的保障對象戶籍遷移後,應在原戶籍地領取本季度的保障金,同時到新戶籍地的街道、鎮重新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條 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區、縣民政部門按月將名單抄送勞動保障部門。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把他們作為再就業重點幫扶對象,提供就業服務。

為鼓勵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勞動就業,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就業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保障標準的,采取保障緩退方式出線。即:就業後保留保障待遇三個月不變,第四個月退出保障,不再享受保障待遇。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保障金經費渠道按原規定不變。民政部門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保障金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次年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單獨設立保障金專戶,定期將年度預算安排的保障金轉入保障金專戶,並通過專戶及時足額撥付保障金。民政部門要專人管理、專帳核算。

第十八條 區財政、民政部門在每季度第壹個月的10日前,分別向市財政、民政部門報送上季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情況表》,經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市承擔的資金撥付至區財政保障金專戶。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保障金年末清理、對帳工作,並隨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保障金決算。

第二十條 區、縣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聘用人員經費、培訓費和印刷費等,其中聘用人員經費為:區、縣民政局聘用1-2名專職工作人員,街道、鎮聘用1-2名專職工作人員的經費。

第二十壹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職責:

(壹)受所屬街道、鎮委托,受理本社區居民的申請,並先行在申請人居所地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對群眾無異議的申請對象,社區居委會再收取並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

(二)組織調查小組成員到申請人家中實地調查生活水平與生活狀況,走訪知情人和左鄰右舍並進行必要的外調、函調工作,全面了解申請人家庭的基本情況;必要時召開有社區民警、居民組長、樓棟長或居民積極份子參加的座談會,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生活情況進行評議;

(三)張榜公布,征求意見;對有異議的,進壹步調查核實;

(四)認真負責地寫出調查核實報告,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上報街道、鎮;

(五)社區居委會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況,應進行跟蹤監督,對人均收入減少或增加的,經與其核實後,及時向街道、鎮提供調查報告,請求調整保障金;對人均收入增加、並超過保障標準的,經與其核實後,及時向街道、鎮提供調查報告,再經街道、鎮審核、區、縣民政局批準,停止發放保障金;

(六)組織轄區內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做好管理和記錄工作;

(七)負責宣傳並幫助保障對象落實各種優惠扶持政策;

(八)接受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詢。

第二十三條 街道、鎮職責:

(壹)具體負責對保障對象進行審核和定期復核;

(二)對居委會上報的居民申請和有關材料,及時進行會審;

(三)對張榜公布後符合領取保障金條件的,加蓋公章上報區、縣民政局;對有異議的,退回社區居委會並會同社區居委會再次查核,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經區、縣民政局同意後,通知申請人;

(四)每月5日前,到區、縣民政局領取當月本街道、鎮的保障金,以及新批準對象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保障金於10日左右發放到保障對象手中,領取證交由社區居委會發放;

(五)負責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檔案管理、報表統計;

(六)對社區居委會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政策培訓,指導他們做好工作;

(七)宣傳和幫助保障對象落實各種優惠扶持政策;

(八)接待處理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詢、來信來訪。

第二十四條 區、縣民政局職責:

(壹)負責對保障對象的審批和定期復核工作,對街道、鎮上報的申請對象及有關證明材料及時進行研究審批;

(二)負責聘用低保工作人員(也可委托街道、鎮聘用,報區、縣民政局批準),並對街道、鎮的低保工作人員進行政策培訓和業務指導;

(三)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保障金、工作經費年度使用計劃,並按季進行保障金的劃撥工作;

(四)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人的調查材料及附件,認真審核,在確認符合規定手續後,做出不予或停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書面決定,由街道、鎮送達申請人或原低保對象;

(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監督規範管理;

(六)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內社會力量***同開展幫困活動,按職能分工和要求,落實對保障對象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七)接待處理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詢、來信來訪。

第二十五條 市民政局職責:

(壹)負責向市政府匯報有關實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有關政策規定、規章制度,並負責督促實施;

(三)負責對區、縣從事低保的工作人員進行政策培訓和業務指導;

(四)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力量,***同開展扶貧濟困活動;

(五)對全市保障對象的審批工作進行不定期的復查;

(六)規範和制作有關證件、表格;

(七)總結交流經驗,定期檢查評比、表彰獎勵;

(八)接待處理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詢、來信來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挪用、截留扣壓保障金或擅自改變保障金發放數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由民政部門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對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采取謾罵、威脅,或進行人身攻擊的,由管理審批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壹)采取虛報、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保障金的;

(二)保障對象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家庭收入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未及時報告管理審批機關,繼續領取或者多領取保障金的。

第三十條 城市居民對區、縣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或者管理審批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壹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從公布之日起執行,原下發的《實施細則》(寧民救[2000]14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