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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老人去世房東要求賠償

出租房內老人因病死亡,房東要求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客和房東間形成的是房屋租賃合同關系,租客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有權正常使用租賃房屋,如果因使用不當而給房東造成損失的,房東才可以要求租客進行賠償。而作為租客的老人,因病在所租賃的房屋內死亡的,在法律上並無過錯,並沒有給房東造成經濟損失,房東因此要求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出租房死人通常不可以索賠,但是因為房屋原有缺陷,房東未及時維修,造成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親屬可以要求房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房東盡到相應的維護義務,因承租人個人原因造成傷害致死的,由承租人個人承擔相應的損失,房東沒有責任。

壹、出租房死人房東要賠償合法嗎

1、出租房死人房東要賠償壹般不合法。對於出租屋內發生命案、自殺等情況,我國尚未出臺法律規定房主可向房客索賠,同時意外事件屬於不可抗力,基於合同的法律關系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應當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二十條

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壹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