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為縣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或者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本人及家庭成員均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四)本人及家庭成員二年內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築面積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五)申請家庭成員無自有機動車輛(不含購置價格10萬元以內的機動車和運營車輛)和店面、商鋪等其他各類非住宅房產的。
二、申請人按要求準備以下資料,到安福縣行政服務中心房管局窗口領取《安福縣城區公***租賃住房申請書》及配套附表並如實填寫;
(1)申請人及***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復印件。戶口簿反映不出申請人與***同申請人關系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2)申請人及***同申請人的工作和收入證明原件。在企業工作的,企業出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單位出具;靈活就業的,社區居委會出具;個體工商戶提供前6個月的稅收繳納證明復印件;退休人員提供養老金領取證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證復印件。
2.縣房管局指定專人受理,認真核對《申請審核表》及證明材料的完整性,對填寫有誤或者材料不齊的,要求其訂正和補齊。對提供復印件的,工作人員要現場核對原件並在復印件上簽名確認;
3.申請人表格填寫正確且材料齊全的,建立壹戶壹檔,錄入電腦審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