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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房屋增值稅起征點

法律分析: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解讀:稅務總局在2016年制發了23號公告和53號公告,對《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調免稅標準至10萬元後,該政策繼續執行。

所以個人出租不動產壹次收取租金的,月平均租金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