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租房含義
公***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壹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二、申請條件
(壹)、困難家庭要求 1、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證。 2、有穩定工作,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於3000元,單身居民低於3500元。 3、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米。 4、申請人與***同申請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二)、對新就業職工要求 1、申請人及***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武漢市居住證》。 2、申請人大中專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6年。 3、申請人及***同申請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於3000元,單身居民低於3500元。 4、申請人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含)以上期限的固定勞動聘用合同,且正常繳納社保或住房公積金。 5、申請人和***同申請人在本市範圍內無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特殊對象 屬於市、區政府引進並納入“黃鶴英才計劃”的特殊專業人才,獲市級以上表彰的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不受收入和畢業年限限制。三、相關法律
1、對公租房建設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3、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7、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8、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