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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產權房的規定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村民向村外人員出售房屋,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也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小產權房買賣有什麽規則?

《意見》提出,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未經合法處理的違法土地登記發證。

《意見》明確規定,“不得以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者‘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登記發證。對不依法登記發證、不規範登記簿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於確權登記中土地糾紛的矛盾,朱表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原則是,糾紛沒有解決,不登記發證。

朱說,目前,在全國範圍內,城鄉結合部的土地登記、確權和發證工作做得很好,這將為農民依法維權提供依據。

《意見》規定,對“撤村建居”後未被征收的原有集體土地,只進行調查統計,不進行登記發證。在調查統計中,新建單位名稱後應註明原農民集體名稱,為國家頒布相關法律政策後妥善處理這壹問題提供依據。

小產權房出現的原因

1.城市房價過高:中國很多大中城市的高房價是小產權房誕生的重要原因之壹。由於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幾個大城市的房價長期快速上漲,遠遠超過當時當地普通職工的收入水平。同時,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設無法滿足這些住房需求。小產權房有大量現實的購買群體。

2.打擦邊球的空間: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可以經營自己的房屋和農村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建造的房屋也可以交易。

正是因為政策法律上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各地小產權房建設泛濫,給合法與非法之間的小產權房留下了空間。

3.農地制度不合理: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在其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支付類似開發商為取得土地而上交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包括政府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費);村集體牽頭開發,省去了市政建設費用和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成本支出。在這個發展過程中,農民出售小產權房的集體收益高於政府征地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