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房租的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限制,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專、職校畢業後在主城區有工作和外來務工人員。但直系親屬有能力在主城區提供住房救助的除外。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至少壹名家庭成員具有5年以上城鎮常住戶口(不含學生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人);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有未成年子女及撫養權]或35歲以上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