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由此可見,如果因承租人自身過錯造成其受傷,承租人是有責任的。如果是房屋質量問題,房東要負責。而如果房東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義務,提醒了租客,並且願意消除潛在的危險,但是租客拒絕,那麽租客就應該承擔事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