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助移動終端和現代通信技術,微信業務中的交易是在壹個相對隱蔽的空間內完成的,全程沒有任何單據和紙質憑證。專門做配送的微信商家,甚至省略了代購和發貨的環節。交易完成後,稅務機關連賣家是誰都無法確定,更別說核實他的收入和成本了。
2.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實體交易為基礎的。微信業務的出現,進壹步模糊了稅收法律要素的邊界。
3.首先,納稅人無法明確界定。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很容易界定納稅人的身份,但對於絕大多數不成規模的微信業務來說,因為沒有實體店,隱藏身份,無法確定誰是納稅人。
4.其次,征稅對象界定不清。微信業務因其數字化、信息化的特點,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服務和優惠的概念,難以區分商品、服務和優惠,模糊的邊界難以準確確定征稅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