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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廊坊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廊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和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和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細則所稱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廊坊市人民政府拆遷安置辦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宣傳和實施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或參與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審查城市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糾紛的調查、調解和裁決;

(四)負責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五)監督管理房屋拆遷過程中的房地產估價活動和補償安置資金;

(六)負責房屋拆遷檔案的管理;

(七)負責拆遷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對縣(市)和開發區的拆遷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綜合執法、公安、司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電信、供電、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保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拆遷人必須取得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拆遷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五)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範圍核圖和新建項目平面圖;

(六)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

拆遷方案,包括拆遷範圍、拆遷方式、搬遷搬遷期限、新建房屋開竣工時間等。

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性質、產權歸屬和面積,被拆遷人的戶數和住房狀況,各項補償補貼的預計費用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標準和地址,過渡方式等內容。

(七)房屋拆遷單位資質證書和實施委托拆遷的委托合同;

(八)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九)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公布。拆遷時,拆遷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拆遷計劃、拆遷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改變拆遷範圍的,必須經規劃國土部門批準,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調整手續後,方可改變拆遷範圍。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人拆遷。從事委托拆遷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方可上崗從事房屋拆遷工作。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單位出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委托合同訂立後0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從事委托拆遷的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委托,動員拆遷,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壹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市場的管理。拆遷人應當委托社會信譽好、服務意識強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應當逐步采用招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建築物的新建、擴建和改建;

(二)房屋的買賣、交換、分析、贈與、抵押和租賃;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4)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土地、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管理部門在拆遷期間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被拆遷房屋的位置、權屬、面積、結構和用途;

(二)補償方式和金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三)產權調換安置房的位置、面積、價格及結算方式;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各種補貼金額、計算時間;

(五)違約責任;

(六)拆遷當事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可以經公證部門公證。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部門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等。,按《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事項確認;未註明的,以被拆遷房屋產權檔案載明的事項為準。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登記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未登記房屋用途的,應當按照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或者市規劃部門認定的用途確定。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受理後,可以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超過30戶,或者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占全部被拆遷戶的25%以上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舉行聽證。

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轉房的,復議後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就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和補償安置標準的計算依據舉行聽證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方可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行政裁決程序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行政裁決程序規定》執行。

房屋拆遷應當嚴格執行聽證、行政裁決和證據保全程序。特別是要落實拆遷評估結果公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制度,確保拆遷公開、公正、公平。

第十九條實施強制拆遷,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實施;被執行人應當到現場,拒不到現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指定地點後,應當交由被執行人簽收,被執行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責任;執行機關應當記錄強制執行過程和被執行人的財產,由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執行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被執行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視為有效。強制拆遷產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十條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建設項目移交的,應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移交後的資金監管,按照《廊坊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實施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委托拆遷評估機構對拆遷項目進行整體評估,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分戶評估,並在評估結果出具後15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為了切實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拆遷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和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中相互制約的制度。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按照《廊坊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自完成拆遷工作之日起3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合格並出具拆遷驗收合格證明後,有關部門方可辦理開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規範房屋拆遷檔案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依法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年限給予補償。

違法建築的認定由當地城市規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作出。

第二十七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第三十壹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第二十八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築面積等因素,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協商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九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被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三十條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和安置人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拆遷區域內新建房屋與被拆遷房屋性質相同的,應當優先考慮拆遷區域內要求產權調換的房屋。

異地安置的,應當壹次性安排。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供辦理產權所需的全部資料。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註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壹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第三十二條拆遷租賃房屋,由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由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未支付房屋產權調換差價,與被拆遷人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可以用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值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並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標準價格購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告知售房單位。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比例對被拆遷人另行補償;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安置房產權登記時註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五條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主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和公有住宅房屋拆遷,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承租人,承租人購買現有住房後作為拆遷人,拆遷人給予補償。

(二)拆遷人可以通過協商購買承租人享有的公有房屋使用權,並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將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三)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異地居住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提供的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不得少於被拆遷房屋。雙方應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拆遷公共租賃非住宅房屋,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已經得到安置的,實行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價值購買安置房屋,被拆遷人是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第三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為老、殘、孤、幼,享受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在其他地方無住房,需要長期在此居住的,根據相關證明,由被拆遷人予以照顧,或者用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值住房。

拆遷人提供的等值安置房的面積和功能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和功能。

第三十八條拆遷範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需要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批準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所需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承擔。有關部門不得拖延時間和影響拆遷。

第三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拆遷有抵押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壹條低層住宅應當照顧老年人或者殘疾人。安置房分配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安置房屋不能壹次性到位的,可以采取過渡方式。多層建築安置房過渡期限不超過2年,高層建築安置房以建設管理部門規定的建設期限為準。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向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由建設、房管、物價、土地、綜合執法等部門隨相應費用變化定期確定並公布。

第四十四條因拆遷人的責任,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按下列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自行或由其所在單位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按規定標準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半年的,上浮25%;逾期半年以上不滿1年的50%;逾期1年不滿2年的為75%;逾期2年以上的,增加100%。

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時間段計算。

第四十五條拆遷有線電視、有線電話和燃氣、供熱設施,以及拆遷商業、工業建築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標準,按照當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證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報告必須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署。

第四十七條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應當允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查閱被拆遷人的土地登記資料、房屋權屬登記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

第四十八條拆遷估價時點壹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拆遷規模較大且分期實施的,以本次(分段)房屋拆遷實施日為估價時點。

拆遷評估的價值標準是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

具體拆遷評估規則和程序,按照《廊坊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指導意見》執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拆遷人和相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和違法拆遷,嚴禁采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停交通等措施強迫拆遷人搬遷。因拆遷人野蠻拆遷,造成被拆遷人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公然聚眾鬧事或者上街堵塞交通、沖擊黨政機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細則規定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或者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征收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則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本細則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項目不適用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