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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滿足什麽條件才能被法院采納為有效證據?

在簽署電子合同時,大多數人最關心的仍然是:

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可以作為司法證據嗎?

如果有爭議,法院如何認證電子合同的效力?

結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可靠的電子簽名和電子合同不僅與手寫簽名和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但是在法院的司法裁決中,

並不是所有的“電子簽名文件”都可以作為司法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必須從“合同的生成和簽署過程、保管和傳輸方式、內容完整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和認定。”在判決過程中,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電子簽名文件才能作為司法證據。

合同鎖翻閱了2018至今的大量法院案例資料,通過“法院拒認”的案例分析,幫助大家梳理電子合同避坑的共同點:

註:以下案例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您可以通過登錄網站並搜索相應的案例編號來查看案例詳情。

1.不能提供合同原件的,法院不予認可。

(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950號

壹審法院認為,庭審中,A公司提交的關鍵證據《權證協議》為復印件,未能提供原件。甲公司進壹步解釋稱,該協議是以電子方式簽署的,但未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主張,故不認可該協議的真實性。

(2020)川01民中2834號

法院二審認定,曹提交的兩份網貸合同均為復印件,且未在證據交換程序中證明合同獲取過程,故上述證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數據電文證據原始形式的要求。

合同鎖定解決方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五條,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合同鎖電子簽名系統可以為您的簽名提供電子文件存儲和加密傳輸服務,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還原文件檢索過程。如果有爭議,它不僅可以為您提供電子文件原件,還可以幫助您證明文件的真實完整性。

2.不能確認真的要簽,法院也不會認可。

(2019)桂支付72號

本案無出借人身份證明,出借人真實性無法查證。借款協議(A版)末尾簽署的信息只有“耿某、鄧某、張某、陸某、余某”的印刷字樣,沒有相應的能夠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身份的電子數據存款證明。因此無法用CA機構出具的有效數字證書確認借款協議(A版)中的簽名是本人簽名,也無法確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及是否屬於本人。

(2020)裕民轄區70號

經審查,本案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電子合同未經國家機關認證,被告的電子簽名未經國家機關認可,導致電子合同無效,被告沒有法律依據和約定占用原告發放的借款,應當將款項返還原告。

(2018)蘇01 8119

本案中,交易網絡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張某的身份信息和電話號碼進行了認證,張某登錄其電子簽名平臺並簽訂了合同。且生效民事判決書(2017)贛11閩中1540也無證據證明張某註冊了電子簽名平臺,未確認涉案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因此,交易網絡公司在電子合同的認證過程中違約,造成了B的損失,應當賠償。

(2020)遼04執458號

我院無法確認補充協議中的“張某印”字樣是被申請執行人用CA頒發的有效號碼和證書簽署的簽名,無法確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及是否為真實意思表示。

(2023)魯10閩中841

在壹審中,當事人提供的作為PDF文檔的電子“借款合同”沒有顯示持有自己的數字證書的某個人的可靠數字簽名。故不能認定楚某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也不能認定被告銀行向楚某發放了貸款。

合同鎖定解決方案:

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要求,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必須滿足“真實身份”、“真實意願”和“內容防篡改”的要求。在電子合同的簽署過程中,必須驗證簽署人的真實身份和意願信息,以確保簽署的有效性。

合同鎖的電子簽名系統有權威數字證書支持,並融入人臉識別和短信驗證碼登錄技術,有助於認證和確定簽名人的真實身份,確保其出於真實意願。同時結合數據存儲的應用,有助於還原認證驗證過程,為司法判決提供可信證據。

3.證據鏈不完整,過程無法還原,法院不會認可。

(2020)湘01民中第2973號

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只能反映其後臺系統的演示過程,不能確鑿證明王或其代理人參與了電子簽名或收到了涉案租賃車輛,不能達到其舉證目的。它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所涉電子簽名是可靠的電子簽名。

合同鎖定解決方案:

本案中,由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無法還原整個簽約過程,因此無法確定相關當事人是否真的如所述參與了簽約過程。

合同鎖電子簽名平臺可為用戶提供全鏈路數據存儲服務,可完整記錄簽名人、身份認證信息、簽訂的合同及文件修改編輯過程。隨時可以作為有效的司法證據,在出現糾紛的情況下幫助還原簽約過程,這是不可否認的,也是真實可信的。

4.如果不能確定合同是否完整,沒有被篡改,法院不予認可。

(2019)京0105民初8152

被告簽署了原告的電子合同,但雙方未形成紙質版合同,電子合同的數據電文由原告控制和保管。從《審批結果通知書》中可以看出,被告向銀行提供的抵押物為兩套房屋,與委托合同所載抵押物不符。原告應證明該合同是完整的、未變更的,但原告現在無法從數據庫後臺復制上述合同,故法院對其提交的房屋抵押委托合同不予采信。

合同鎖定解決方案:

本案中,當事人已無法復制合同原件,被告提供的合同與銀行提供的合同存在偏差,不能證明合同簽訂後未被篡改,故法院無法確認合同的真實性。

鑒於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合同鎖電子簽名系統由CA數字證書支持,確保文檔內容壹旦被篡改就能被識別,合同內容立即作廢;同時采用加密傳輸,保證文件在傳輸和提取過程中不可修改,全程防篡改,內容完整可信。

5.簽名的真實性和唯壹性無法確定,法院不予認可。

(2020)湘11執207號

本案中,當事人提交的補充協議僅有簽名處有“毛某印”字樣的電子印章,且其上的字體為普通印刷字體,故不能認定為排他性、排他性,不應認定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也不能確認為毛本人簽名。

(2020)於0112民初11149

本案中,原告知被告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法律關系,應證明雙方同意借款。原告提供的打印借款協議中的電子合同印鑒無法核實是否屬於被告公司,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約定借款。

(2020)陜09民中819號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通過互聯網進行電子投保,僅提供了系統生成的投保申請表、告知單和人臉識別照片,被上訴人不予認可。由於被上訴人在投保單和告知書上的簽名與本案訴訟期間被上訴人在相應法律文書上的簽名明顯不同,被上訴人不認可投保單和告知書上簽名的真實性。

合同鎖定解決方案:

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無非是缺乏證據證明簽名是同壹人簽署的;另外,打印的電子合同上的印章只是印章圖案,並不能確定是否是公司持有的印章。

合同鎖的電子簽名通過可信CA數字證書將電子印章和簽名與用戶真實身份綁定,確保其唯壹性、個性化和真實性。此外,簽名的電子文檔支持在線驗證。點擊電子印鑒圖案,獲取存款信息,了解印鑒真偽。

6.免責條款沒有明確標註和提示,法院不予認可。

(2020)渝民審第6661號

從電子投保的具體流程來看,勾選電子投保頁面底部“免責聲明”標題左側的“我已閱讀”小框,進入投保的下壹個鏈接,而閱讀免責聲明的具體內容需要單獨打開,打開後,只有“第壹部分免責條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標題以黑體顯示, 而相關案例涉及的是駕駛逃逸的免責,即免責事由說明第二十四條約定的情形,這是具體的。

基於上述情況,被告財產保險公司是否做出了足以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是否應當免除賠償責任,有待進壹步查明。原審認定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第三者責任險責任,依據不足。

合同鎖定解決方案:

根據2023年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纂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有義務通過能夠引起對方註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誌,提醒對方註意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異常條款。

合同鎖電子合同簽約平臺支持“簽約說明彈窗”和“敏感詞加粗顯示”,可為機構提供“合同條款合規性”監管服務。

1)自動識別並加粗顯示合同文本中的敏感詞;

對於合同文本中的壹些敏感詞,如“最終解釋權、退款、賠償等。”,用戶在配置簽約流程時可以直接添加需要檢測的敏感詞,後期簽約時合同鎖系統會幫妳自動識別對應的敏感詞,並以粗體標註,無需人工閱讀,防止條款不對等。

2)支持簽約指示提示和合同點彈出提醒:

對於“權責、風險提示、安全註意事項等”的關鍵條款在合同中,可以通過合同鎖定簽約通知彈窗進行顯著提示,防止簽約人因遺漏或未仔細閱讀而不了解合同內容,保障簽約人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