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達到規定使用年限;
2.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3、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4.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如何辦理車輛報廢手續
報廢車輛的程序如下:
1.報廢汽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向報廢汽車所有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2.報廢汽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出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4、報廢汽車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車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登記;
5.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應當對回收的報廢汽車逐壹登記。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或者倒賣涉嫌犯罪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要自己拆報廢車。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