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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補充說明必須蓋章才能生效嗎?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對店員在補充說明壹方簽字行為的認定,蓋章是否為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對於店員的簽名,首先分為授權簽名和非授權簽名。如果文員簽字時有權簽署補充協議,那麽文員作為CUHK恒基員工的簽字行為應承擔最終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有效。

如果營業員無權簽字,我們可以使用表見代理規則,即營業員是CUHK恒基的員工,他承諾其簽字的有效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理由相信他的行為的有效性最終屬於CUHK恒基,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合同也是有效的。

至於蓋章的問題,蓋章只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當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上面分析的其職員的行為足以使合同生效。因此,筆者認為,房屋租賃合同不壹定蓋章生效。

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明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壹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s: CUHK漢德森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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