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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租賃合同

承包和租賃合同是兩種不同的經營方式。雖然兩者在權利分離上有相似性和兼容性,但在某些方面還是有區別的:壹是對象不同。合同管理是以壹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為基礎,對象是經營成果;租賃經營是以資產使用權和企業經營權的轉讓為基礎,客體是資產。第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程度不同。承包經營者擁有生產經營、人事勞動管理、職工獎懲等權利。,但這些權利是在上級行政部門的壹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性是不完全的;租賃經營中兩權分離的程度更加徹底,企業不再是行政部門的附屬物。經營者不僅擁有企業組織設置權、收益分配權、生產經營決策權、雇傭和辭退員工權等。,還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企業經營方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三,運營商承擔的風險不同。承包人未完成任務時,根據情節輕重,只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如適當扣發工資和獎金;租賃經營者實行財產擔保。承租人必須出具壹定比例的現金以租賃財產作為擔保,或出具相同財產的擔保人作為擔保。在權益、風險、動力上,高於承包經營。第四,企業利潤的歸屬不同。承包企業稅後利潤形成的新資產仍歸企業所有,不歸個人承包;承租人在租賃經營過程中形成的資產增值部分全部或部分歸承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