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水務(水利)、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堅持房屋的居住性質,鼓勵和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鼓勵實行現房銷售,建立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第六條房地產開發應當遵守文物保護、風景名勝管理等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城市特色。
鼓勵發展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保的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突出建築的實用功能。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七條依法設立並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企業,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第八條新設立的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臨時資質。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向符合條件的開發企業頒發臨時資質證書。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為壹年。開發企業應當在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資質等級的延續或者核準。
自領取臨時資質證書之日起壹年內,開發企業未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的,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不予延長。第九條開發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市場經營主體變更登記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第十條開發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終止的,應當在辦理相應市場經營主體登記後30日內,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或者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第十壹條開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售後服務體系,設立商品房售後服務機構,處理咨詢、投訴、協調等服務事項,並建立售後服務檔案。第十二條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房地產開發統計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並對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和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等實際情況,對轄區內開發企業的資質許可條件和開發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年度隨機抽查比例不低於20%。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抄送行政審批、綜合執法等部門,同時將檢查結果納入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第十四條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發展企業信用信息檔案,並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發展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包括企業經營管理、誠信履約、社會監督評價、獎懲等信息,同時記錄其主要投資者的信用信息。
開發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由相關部門和單位收集,開發企業申報並公開反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相關信息,並做好記錄。第十五條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根據信息采集所形成的綜合信用數據,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並實行動態管理,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在市場準入、行政許可、融資行為、優惠政策、日常監管、績效評價、綜合評價、評比表彰等方面對開發企業進行鼓勵或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