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期滿後,承包方和受讓方可以協商是否續簽合同或終止土地租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流轉期間受讓人因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在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時,承包土地由承包方依法收回的,受讓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或由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