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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居住出租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居住出租屋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出租屋的安全管理。

本條例所稱居住租賃住房,是指出租後用於或用作居住的住房,不包括民宿、酒店客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和自建宿舍。第三條居住出租屋安全管理遵循源頭預防、部門配合、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出租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保障居住出租屋安全管理所需人員和經費,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現代科學技術推進居住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建設,整合利用各類信息資源。

開發區和行政區域內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居住出租屋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住宅出租屋安全管理服務的綜合協調、組織、指導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完善出租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收集和核對出租屋信息;

(二)完善出租屋信息登記系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舉報制度和出租屋治安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受理和處理對出租屋治安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四)指導、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督促其依法報送出租房屋信息;

(五)指導鄉鎮、街道和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出租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培訓機構工作人員;

(六)對出租房屋進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訪和進行治安檢查,組織治安宣傳教育;

(七)住宅出租屋的其他治安管理服務。第六條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住宅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居住出租屋防火指南;

(二)指導鄉鎮、街道落實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開展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檢查,落實消防安全投訴;

(三)指導鄉鎮、街道和行政管理部門對居住出租屋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培訓,對居住出租屋進行消防警示教育;

(四)住宅出租屋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部門負責住宅租賃房屋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居住出租屋的建築安全防範工作;

(二)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燃氣企業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城鎮住宅房屋租賃登記,會同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使用統壹格式的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四)住宅出租屋的其他租賃管理。第八條發展改革、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電力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民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租賃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居住出租屋安全管理工作機制,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

(二)動態核查居住出租屋及出租人、承租人等信息,實時掌握居住出租屋及出租人、承租人等區域的基礎數據;

(三)組織住宅出租屋的安全檢查;

(四)督促消除住宅出租屋安全隱患;

(五)違反住宅出租屋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六)開展住宅出租屋安全應急演練和宣傳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居住出租屋的安全管理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要求協助建立住宅租賃房屋信息服務管理系統,落實負責人;

(二)協助做好本村、社區出租屋的信息采集和登記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住宅出租屋的安全檢查,及時報告安全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將居住出租屋安全使用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