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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住房公積金提取有哪些證明材料?

大慶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材料

繳存人向大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時,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壹)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用於支付首付款余額:

1.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的購房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使用住房公積金”(補充協議中註明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予提取);

2.部分首付收據。

(二)購買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1.竣工家庭的房屋所有權證;

2.契稅發票。

(三)本市自住住房的建設和改造:

1.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個人建房用地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築施工許可證;

4.房產證(自住住房改建時才提供);

5.購買建築材料和建築費用支付憑證。

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和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

(四)城市大修自住住房:

1.國土、規劃、建設部門的相關文件;

2.建築材料和建築費用的購買發票;

3.房屋所有權證。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首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1.貸款銀行或外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蓋章的借款合同,購房地址不詳細的,提供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

2.銀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加蓋相關業務章的貸款余額證明(提取貸款還款證明及公積金還款計劃表或還款計劃,並加蓋銀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章);

3.在其他城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貸款本息的,還需提供夫妻壹方在貸款所在地的工作證明和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證明;駐其他城市的單位只需要提供在國外工作的證明。

4.中心工作人員為核實貸款人貸款信息而打印的個人信用報告或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打印的查詢報告。

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已登記備案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無需提供貸款合同。

(六)本市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總額的05%;

1.租賃協議;

2.結婚證或戶口本;

3.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4 .房屋租賃完稅證明;

5.家庭成員收入證明(以公積金系統中的繳存基數為準);

6.房產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均無房的證明。

繳存人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住房租賃部門出具的租賃協議(註明出租人名稱、銀行、賬號)和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繳納證明,款項匯入出租人賬戶。

(七)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購買住房:

1.與房產部門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2.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的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

3 .首付款收據或契稅完稅發票

(八)患有第三條第(八)項所列重大疾病的:

1.醫院蓋章確認的病情證明;

2.醫保部門的報銷單據;

3.醫療保險報銷單據對應的住院費用明細單據;

4.結婚證或戶口本。

(九)夫妻壹方在異地工作,在其工作地購買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1.房產證;

2.契稅發票;

3.配偶壹方在購房地的工作證明;

4.壹方配偶在購房地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

駐其他城市的單位只需要提供在國外工作的證明。

(十)夫妻離婚分割住房公積金,分割壹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非本地戶口的;

1.離婚協議或有效法律文書;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

3.分割賬戶。

(11)退休: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退休審批表;未取得退休證的,所需單位不得出具證明;

2.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現狀態為“封存”的:已領取退休證的,提供退休證(未領取退休證的,持相關部門的退休證),單位封存的註銷賬戶提取“證明”;

3.特殊工種退休的繳存人,要求單位出具特殊工種證明的;

4.單位拖欠的付款人需填寫《證明》,同時加蓋印章和存款人簽名;

5.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在中心封存賬戶中個人基本信息完整的存款人,憑身份證原件到中心辦公室銷戶;

6.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退休證、法院出具的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確定存款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十二)出國定居或赴港、澳、臺定居:

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移民批準文件或居住國(地區)長期居留證明。

(十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遷出本市的;

1.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登記表;

2.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其他城市的戶口簿或其他城市的身份證。

(十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涉及異地再就業的:

1.轉讓證書;

2.無轉移證明的,需提供新單位的勞動合同和在市人社局備案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登記表;

3提供註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異地開戶銀行、賬號、轉入單位的證明。

(十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需要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供的《殘疾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證書》;

2.向市人社局備案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登記表。

(十六)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重新就業的:

1.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登記表;

2.本市街道社區出具的失業就業證明。

(十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已故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醫院、司法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判決書、火化證明;

2.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身份證;

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合法繼承或合法接受遺產的公證文件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

生效法律文書有壹個以上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繼承的錢轉給其中壹人,所有繼承人出具書面保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中有未成年人的,須在其提供的有效法律文書中註明該款項的法定監護人、代理人或保管人,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同時出具書面保證。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當地銀行借記卡(非信用卡、信用卡)或存折【第十七條第(壹)、(六)、(七)、(十四)項情形不需要向本人支付的除外】;同壹戶口的配偶或父母或子女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和同壹戶口本,配偶可以使用結婚證。

繳存人因特殊原因無法親自辦理提取手續的,可以由單位公積金管理人辦理,但必須是繳存人出具並經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書面委托書。如果需要他人辦理,委托人只能憑公證處公證的委托書辦理。

提供本細則要求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復印件經中心審核後留存,原件退回。不能提供相關原件的,提供相關單位證明。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勞動合同復印件復印在A4紙上,其余復印在憑證紙上(長26.5mm×12.6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