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依照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這個民法典條文壹般概括為“買賣不破租賃”。
這裏所說的“買賣不破租”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1.租賃合同成立並已生效,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並由承租人實際占有;
2.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
3.出租人或租賃物所有人已將租賃物的所有權交給第三方。
具備上述條件,即使租賃物的買受人不知道租賃合同的存在,租賃關系仍然可以對抗買受人,租賃關系對買受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