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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終止後,承租人繼續占有租賃物。

法律分析:要看具體情況。雙方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的日期為合同解除日期。壹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另壹方提出異議提起訴訟,法院認為行使合同解除權沒有不當的,以合同解除通知書送達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壹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另壹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該方無權解除合同,但雙方在訴訟中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載明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