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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陽區車站租賃公司

武漢這家公司要求員工下班後發手機電量截圖,侵犯了員工的人格權,也就是隱私權。《人格權法》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隱私權是每個自然人享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或公開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征求權利人同意的,不屬於侵犯隱私權。

關於隱私權,雖然《民法典》明文規定,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刺探、侵入、泄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是《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的,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約定的除外。這段話是什麽意思?比如我未經妳同意查看妳的手機,是侵犯妳的隱私權,我是征得妳同意後查看的。

原因很簡單。我以前在通訊公司工作的時候,公司要對每壹個員工的手機進行定位和追蹤,這肯定是對公民個人隱私的侵犯,但是公司會提前和妳簽訂協議,也就是說妳自願同意公司對妳的手機進行實時定位。那麽簽了這個協議之後,公司定位我手機下落的行為不屬於侵犯隱私。

當時我們在壹家通信公司工作,因為要在外面做線路維護,到處跑。公司怕我們偷懶,所以每個入職的員工都要簽這樣的協議。如果妳不簽這份協議,妳將被公司開除。這是沒有商量余地的。簽完協議後,妳每天都去哪了?妳每天都做什麽?壹點隱私都不會有,就是可以通過幾次公廁公司。

以武漢這家公司的案例為例。他讓員工發手機電量截圖,肯定會提前開個小會,要求員工同意。不答應,要麽被開除,要麽被公司領導為難。這樣,在隱私和工作之間,員工只能放棄隱私,選擇工作。

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已經取得了員工的同意,所以公司不違反法律,不存在侵犯隱私的問題。

問題分析

壹、涉及哪些相關法律?

武漢這家公司的情況主要涉及到《民法典》第1032條關於自然人隱私的規定,而《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如果公司在征得員工同意後要求發送手機截圖,那麽這個事情並不違法。

第二,隱私權

1.向他人隱瞞自己隱私的權利,但不包括違法行為,前提是必須合理合法。

2.積極利用個人隱私滿足精神和物質需求的權利,但不得以損害他人利益為基礎。比如前段時間,壹個男的偷了壹個女生的內褲,然後回家做了那件事,不在這個條款的範圍內。

3.有權控制自己的隱私,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也就是說,雖然妳有自己的隱私,但是妳不能做壞事。

第三,合法經營

很多公司在涉及到侵犯員工個人隱私時,會提前與員工簽訂相關協議,讓員工放棄隱私,講壹個真實的故事。我以前在壹家通訊公司工作,公司需要跟蹤定位我的手機。入職的時候和我簽了協議,協議裏說我自願同意被公司定位。這樣,公司就不會侵犯我的隱私。公司之所以這麽做,是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取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

武漢這家公司要求員工下班後發手機電量截圖。未經員工同意,違反了《民法》第1032條關於自然人隱私的規定。如果武漢這家公司,事先征得員工同意,自願發送手機電量截圖,根據《民法》第1033條的規定,經自然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屬於侵犯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