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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供暖的標準溫度是多少?

天氣越來越冷,暖氣的腳步越來越近。記者從市城管局獲悉,《煙臺市供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6月5438+065438+10月1日起實施,聚焦民生熱點,進行多項修訂,維護供熱雙方合法權益,促進供熱有序發展。

近日,市城管局針對市民關心的問題,對《辦法》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內容

原《煙臺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規定:“在供熱時間內,室外溫度不低於-6℃時,未安裝熱計量裝置的用戶的臥室、客廳(廳)、餐廳溫度不應低於16℃。”

新《辦法》:“當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C),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供熱設計規範和標準,室內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期內用戶臥室、客廳溫度不低於65438±08°C。

原《城市住宅供熱合同》規定:“為保證室溫達到規定標準,當年繳納熱費的戶數未達到本單位戶數70%的,不予供熱。”

新《辦法》:整個住宅小區熱耗比與用戶所在單元或高層供熱分區熱耗比達到50%及以上的,供熱企業正常供熱;現有住宅小區入住率基本較高,只有用戶所在單元或高層供熱分區耗熱量比例達到50%及以上,供熱企業才會正常供熱。

室內采暖溫度標準確定為不低於18℃。

2002年《煙臺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頒布,適用範圍為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進壹步協調全市集中供熱管理,將《辦法》的適用範圍調整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煙臺市所轄的所有區(市)。

《辦法》沿用了《山東省供熱條例》,其中規定:“當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C),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供熱設計標準,室內供熱系統運行正常時,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期內用戶臥室、客廳溫度不低於18°C。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原《煙臺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規定:“在供熱時間內,室外溫度不低於-6℃時,未安裝熱計量裝置的用戶的臥室、客廳(廳)和餐廳的溫度不應低於16℃”考慮到近年來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保溫材料的廣泛應用,人們對居住舒適度的要求明顯提高,《辦法》規定供熱室溫標準應提高到

《辦法》規定:“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要求供熱企業進行溫度檢測,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溫度檢測要求後24小時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檢測。對室內溫度檢測結果有異議的,異議方可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同時,《辦法》對室內溫度檢測做了詳細規定:“室內溫度檢測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應當在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進行。使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檢測儀器,測溫時間為7:00-10:00和15:00-20:00;應記錄測量環境的瞬時狀態;應在門窗關閉,室溫穩定30分鐘後進行;測溫點應選擇被測房間中心位置(對角線交點)離地面的高度;測試時,散熱片要揭開;傳感器應避免陽光直射或其他冷熱源的幹擾;檢查員不應在閱讀時走動。其中測溫時間的設置考慮避開溫度最高的中午時段,在方便用戶的時間節點測溫。”

針對供熱溫度不達標的問題,新《辦法》規定:“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從用戶申請測溫之日起至供熱企業供熱溫度達標之日止,每24小時計算壹次溫度不達標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以下標準退還費用:用戶室內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6℃且低於18℃的,退還不合格天數費用的20%;用戶室內溫度高於或等於14℃低於16℃的,退還不合格天數費用的50%;用戶室內溫度低於14℃的,退還不合格天數的100%。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供熱企業應當在承諾日期前辦理測溫失敗退款,或者沖抵下壹采暖期費用。”

耗熱量比例從70%降低到50%。

很多住宅小區,尤其是新建住宅小區,住戶比較少。原《城市住宅供熱合同》規定:“為保證室溫達到規定標準,當年繳納熱費的戶數未達到本單位戶數70%的,不予供熱。”新《辦法》綜合考慮各種情況,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具備並網供熱條件,且該小區、單元或者高層供熱區域熱耗率達到50%及以上,需要集中供熱的,應當由供熱企業提供供熱,並達到供熱標準。居民區、單位或者高層采暖區用熱比例低於50%的,經供熱企業、開發建設單位和用戶協商壹致後,方可供熱。現有住宅單元或者高層采暖區用熱比例達到50%以上,需要集中供熱的,由供熱企業提供供熱,並達到供熱標準。單位或者高層采暖區用熱比例低於50%的,經供熱企業與用戶協商壹致後,方可供熱。”

即整個住宅小區熱耗比與用戶所在單元或高層供熱分區熱耗比達到50%及以上的,供熱企業正常供熱;現有住宅小區入住率基本較高,只有用戶所在單元或高層供熱分區耗熱率達到50%及以上,供熱企業才會正常供熱;新建住宅小區、單位或者高層供熱區域用熱比例低於50%的,需要供熱企業、開發建設單位和用戶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方可就具體供熱條件和要求簽訂供熱協議。在保證供熱系統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向用戶提供熱量,滿足居民用熱需求。

“望天取暖”成為常態

新《辦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供熱理念。近年來,我市建立了冬季供暖預熱制度,通過“看天氣”啟動預熱,適時推遲停暖。這種方式既能提前消除供熱系統的漏損和補缺,加強均衡調試,保證法定采暖期開始後供熱達標,又能積極應對可能提前到來的低溫天氣和“倒春寒”,廣受居民歡迎。當然,由於涉及到企業的運營成本和節能減排,過早供暖或盲目延長時限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費,增加供暖成本。因此,《辦法》規定:“市區(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開發區、高新區)采暖期為每年11.65438。其他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采暖期。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條件適當延長供熱時間,並向社會公布。供熱企業不得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

我市集中供熱起步較早,從上世紀80年代末至今已有30多年。由於管道老化,串聯,外墻保溫不足,窗戶密封不好等問題很多。為了改變這種狀況,進壹步提高供暖質量,有必要實施分戶供暖系統改造和建築圍護結構改造。因此,《辦法》規定:“在征求用戶意願的基礎上,統籌實施用戶自備供熱設施改造和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提高供熱質量。"

此外,《辦法》對禁止用戶用熱的要求也有明確規定。用戶應當正確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排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擅自從供熱系統排放熱水;擅自增加用熱面積;擅自開啟供熱設施用熱;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