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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確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價格、國土資源、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權限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和管理。第四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從我省實際出發,保障性住房覆蓋面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支持、引導社會參與;增加公共財政投入,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堅持分配過程的公開透明和分配結果的公平公正。第二章規劃第五條市、縣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報省級安居工程管理部門備案。

年度實施計劃、項目開竣工、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建設總套數等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第六條市、縣政府應當根據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編制土地供應計劃。

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用地計劃中優先安排,單獨列出指標,確保及時供地。

儲備土地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優先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以下簡稱保障性住房)建設。

禁止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用途。第七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壹)市、縣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三)按土地出讓凈收益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級預算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在交易所上市時繳納的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七)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資金;

(八)捐贈資金;

(九)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第八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下列支出:

(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二)收購其他房屋用作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實行貨幣補貼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支出;

(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五)支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融資本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第九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考慮居民就業、醫療、就學等需求。,完善公共交通系統,按照規定同步建設公共服務設施。

保障性住房的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小戶型、功能統壹、配套良好、品質優良、安全可靠、布局合理、空間利用科學的要求,滿足基本居住功能。鼓勵通過公開招標、評估等方式優化戶型設計方案。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簡單、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第三章建設第十條廉租住房應當以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為主建設,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市、縣政府應當在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者回購。新建廉租住房邢弢建築面積不應超過50平方米。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面向社會出租的中小套型住房。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采取劃撥、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市、縣政府應事先規定建設要求和邢弢結構,作為土地供應的前提條件。公共* * *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壹管理和運營。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規劃配置壹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比例和管理辦法由市縣政府確定。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要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規劃,重點建設單位型或集體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供用人單位或園區從業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