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壹)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