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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出讓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三個方面,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耕地安置補助費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以及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計算。是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已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但不足10年的,在合同剩余期限內,經營單位每年給予100元/畝補貼,退出經營權的承包農戶每年給予200元/畝補貼。

土地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和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魚塘、荷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補償標準。:征用按土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

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夯(預)磚混凝土結構房屋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什麽叫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即承包權保留,使用權轉移。

經營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流轉,鼓勵農民將承包土地流轉給專業大戶和合作社,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和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