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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當事人中,提供貨物的壹方為出租人;承租人應當是使用租賃物並取得收益的壹方。租賃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從租賃物的使用中獲得收益,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給他人使用而不轉移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銷售合同的根本特征。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租賃合同可以書面形式訂立,也可以口頭形式訂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作為訂立租賃合同的擔保的,承租人未與出租人訂立合同的,承租人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出租人未與承租人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押金。

壹、出租人的義務1。租賃物的交付。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維修義務是出租人在租賃物發生故障或損壞,不符合約定用途時,對其進行維修的義務。

3.缺陷保修。出租人應當保證交付的租賃物能夠被承租人正常使用,即交付的標的物必須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物有瑕疵的,由出租人負責。租賃關系期間發生瑕疵時,出租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出租人有義務確保第三人對交付的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物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的義務1,支付租金。租金是使用租賃物所得收入的對價,壹般以貨幣計算。當事人約定用租賃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作為租金的,應當尊重。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壹十條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壹年的,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通常用途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屬於正常損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愛護租賃財產。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謹慎妥善保管租賃物,因承租人不履行職責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允許擅自改進和添加其他東西。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歸還租賃財產。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還構成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逾期租金,並承擔逾期期間的風險。出租人同意改善租賃物並增加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租賃合同的解除有兩種:壹種是提前解除,即租賃期間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除合同;另壹種是合同到期,承租人不再繼續使用租賃物並返還出租人,租賃合同終止。

租賃合同包括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

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隨時主張解除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定期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協商解除合同。

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