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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責任的劃分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的責任如下:

1.出租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房屋。

2.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定期檢查和維修房屋,否則,因未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出租人承擔責任。

3.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應與承租人協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4.租賃期間,出租人需要轉讓所租房屋的,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三十壹條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有權終止租賃物。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