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期內,甲方有權依照法律程序轉讓租賃房屋。轉讓後,本合同對新房主和乙方繼續有效..
3.甲方出售房屋時,必須提前x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範本第11條第4點;
第十壹條處理甲方違約責任的約定:
4.甲方違反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應按合同租金總額的X%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的損失,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租客沒有違反以下違約行為,妳就不具備收回房屋的條件: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除和改變活動房屋結構..
(3)損壞租賃房屋且未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修復..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租賃房屋存放危險品或從事違法活動。
(6)未能按期支付本協議約定應由乙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對甲方造成嚴重損害..
(7)累計拖欠租金超過X個月的。
當然,如果強行收回房屋,不繼續履行合同,也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