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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根據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第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和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從事相應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並對其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電梯安全負責。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文明使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對電梯安全進行公益性宣傳,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第七條鼓勵采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方法,推進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發展,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八條鼓勵電梯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單獨或聯合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推進學校、醫療機構、車站、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電梯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九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第二章選型、配置和生產第十條電梯選型和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和使用要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保障救援和無障礙通行。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軌道交通車站、人行過街設施等新安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符合標準的公共交通電梯。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安裝電梯的,應當將電梯生產企業和銷售單位的安全性能、故障率、售後服務、信用狀況等納入采購或者招標的評審範圍。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的設計、施工和監理。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不少於五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時,民用建築應當符合工程質量要求,防滲漏保修期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第十二條電梯制造單位對產品質量負責,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提供電梯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2)跟蹤調查和了解電梯的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電梯因設計、制造等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標識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制造並主動召回,及時告知用戶,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電梯制造單位不得采用任何技術手段限制電梯的正常維護保養,影響電梯的安全運行。第十三條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國外制造的電梯,未在國內設立直銷機構的,應當指定在中國註冊的代理商,代理商可以先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電梯生產企業的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