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簽訂租賃合同的註意事項有:
1.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簽訂合同;
2、房屋的具體情況,房屋的具體位置;
3.住房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房屋租金支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由出租人承擔;
7.住房條件的變化住戶應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8.關於轉租部分承租人出租房屋用於自住以外用途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