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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三個人註冊合資公司需要什麽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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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著* * *共同投資、合夥經營、* *分享利益、* *承擔風險的原則,合夥人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合夥企業,依法在XX註冊。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3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協議到期前三個月,合夥人討論是否續簽。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企業的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合夥企業的宗旨:為社會創造稅收,解決就業問題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業務範圍:(1)為各類工程項目提供全過程或階段性咨詢,包括管理咨詢、政策咨詢或專題咨詢;(二)為客戶提供投資選擇、市場調查、預算審核、資產評估等咨詢服務;

操作模式:

以客觀的態度了解情況,判斷病情,探討病理,促進其生理恢復,促進生機,提出各種可行的改進建議。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第七條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合夥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第八條合夥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45萬元。

第九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投資者名稱及金額、合作方式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各合夥人的出資應事先存入銀行驗資賬戶,並出具全體合夥人確認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繳納的出資和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利潤是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壹條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建立財產和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分配當年稅後利潤(虧損)。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從法定公益金中提取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享)。

第十三條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壹)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二)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債務。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分配和債務分配有其他變化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全體合夥人應當決定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企業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企業事務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責: (壹)對外開展業務,簽訂合同;(二)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三)制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四)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五)制定合夥企業的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六)提議聘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七)制定增加合夥企業投資的方案;(八)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的決議,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通過,並采取壹人壹票的表決方式。但是,當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合夥人享有裁決權。

第十七條其他合夥人的權利(壹)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二)有權查閱賬簿,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三)受委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委托;(四)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該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交易的執行。

第十八條合夥期間,合夥人不得(壹)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二)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3)除非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四)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違反上述條款,從其業務中獲得的利益歸合夥企業所有,造成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的可以由其他夥伴決定。

第十九條合夥事務的執行

執行合夥事務,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_ _ _ _ _ _ _ _ _為合夥事務的執行人。

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壹)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二)變更合夥企業名稱;(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五)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七)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出資的準入、退出和轉讓

第二十條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全體合夥人同意;(2)原合夥人告知新合夥人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三)依法簽訂入夥協議;(4)入夥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壹條合夥人退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合夥人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二)退夥時,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四)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退夥的合夥人進行清算,退還退夥的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的虧損或者債務,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責任;(五)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結清後清償;(六)退出者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由全體合夥人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決定,返還貨幣或實物;(7)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可以退夥,並被除名。

合夥企業法: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夥原因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企業的;(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然退夥: (壹)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二)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三)個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四)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前款規定的撤回以實際發生日為生效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罷免合夥人: (壹)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夥事務有不當行為的;(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被除名的名人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的名人退出合夥企業。

被除名的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壹)合夥人轉讓出資,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二)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三)轉讓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視同職業;(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方在修改合夥協議後成為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五)出資轉讓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達到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九章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不再具有法定人數;(五)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企業解散後,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壹)由全體合夥人負責清算,確定清算負責人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企業清算時,通知並公告債權人;(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五)清算後的盈余,按照收集債權、清償債務、清償所欠稅款、職工工資、返還出資、剩余財產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順序進行;(六)企業清算後發生虧損或者無力清償債務,無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均以企業財產優先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承擔;(七)清算結束後,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合夥企業註銷。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生效,對全體合夥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未按本協議第九條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的,每逾期壹日,應向企業支付逾期付款額0.5%的違約金;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違約金外,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各種不可預見且發生後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響或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本協議的,由合作各方協商決定是否終止本協議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協議的責任,並根據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在期限內履行本協議。

按照公認的定義解釋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我國《民法通則》中“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必須出具本協議,不得違反本協議或者擅自提出新的變更建議,但法律有關規定可以免除其責任或者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除外。如有違反,按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章XI爭端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生效後,合夥人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本著有利於合夥企業發展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三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如有特殊情況和確需變更的,應根據《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或經全體合夥人協商進行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壹條因退夥、入夥、修改合夥協議等原因,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壹式六份,合夥人各執壹份,相關部門留存壹份,備案壹份。

合夥人(簽名):徐傑簽約地點:浙江萬裏學院日期: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

合夥人(簽名):易科簽約地點:浙江萬裏學院時間: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

合夥人(簽名):金佳麗簽約地點:浙江萬裏學院時間: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

合夥人(簽名):周簽約地點:浙江萬裏學院日期: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