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租車合同的方式: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2.當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履行完畢,通知對方後,即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對方提出異議的,需要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如果有法定解除事由,可以在通知對方後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2.租賃房屋有瑕疵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嗎?
租賃房屋有瑕疵的,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該缺陷不是由承租人的過失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2.缺陷無法修復,或者修復周期長、難度大,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第三人的主張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從租賃物中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出租人未行使對出賣人的請求權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未告知承租人租賃物存在質量缺陷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除非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租賃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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