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類空運銷售代理人資格是指經營國際航線或香港、澳門、臺灣省內航線的公務員。
航空客運和貨物運輸銷售代理資格(危險品除外)。
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資格是指經營除香港、澳門和臺灣省以外的國內航線的公務員。
航空客運和貨物運輸銷售代理資格(危險品除外)。
銷售代理的資格
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從事壹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實收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50萬元;從
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註冊資本實繳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申請經營壹類客運和貨運。
交通運輸及二類貨物運輸銷售代理資質。中國投資者的出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不應為
外資比例低於50%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獨資設立。
銷售代理企業或從事銷售代理業務活動;
4 .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內地設立從事銷售代理的企業。
經營活動中,投資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銷售代理行業的企業或單位,不得從事銷售代理活動;
6.未取得中國航協頒發的資質證書,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銷售代理活動;銷售代理企業
選擇互聯網從事銷售代理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下列事項向中航協備案:
(壹)互聯網網站的名稱和域名;
(二)網站性質、適用範圍和所需主機地址;
(3)服務器或代理服務器的詳細信息及其他書面材料。
通過互聯網開展銷售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1.至少有三名取得相應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2.有適合開展業務的固定、獨立的經營場所;
3.有電信設備和其他必要的業務設施;
10)民航局和中航協規定的其他必備條件。
申請壹類、二類空運銷售代理人資格認可,應當向地區代表機構提交初審意見。
。認可申請經地區代表處初審通過後,提交中國航協審查,由中國航協決定是否批準。
授予資格證書。
申請所需信息(詳見附件1和附件2)
附表1:
申請民用航空運輸空運銷售代理業務資格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1.開辦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申請登記表壹式兩份和申請表(包括申請理由,預計為三份)
年度業務量和情況)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原件需審核)
3.企業投資者簽署的股東出資協議復印件和各股東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證書
4.公司章程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5.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6.民航運輸銷售代理相應崗位國際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三人以上的,應審核原件)
7.電信設備和營業設施清單及營業場所證明文件,包括詳細地址、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
申請貨運銷售代理資格應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經營場所內外照片、貨物存放地證明。
塊
8.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反映近期財務狀況的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復印件(工商註
註冊時間不滿壹年的代理人應提供驗資報告復印件)
9 .經濟擔保文件(包括被擔保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和資信證明)
10.同時從事國內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應當提供二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證書。
印制元件
11.服務質量承諾書
12.授權委托書(申請人應提供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準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和證明)
13.其他必要材料
1.壹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資格認可申請應向地區代表處提出,由地區代表處進行初審。
認可申請經地區代表機構初審通過後,提交中國航協審核,由中國航協決定是否授予。
頒發資質證書和國際運輸業務銷售代理許可證;
2.從業人員的崗位資格證書應當有效,其類別應當與申請的代理業務資格相壹致;
3.經營地址的選擇要符合合理布局的原則,避免同業惡性競爭;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申請經營壹類客運和貨運。
材料運輸。企業註冊資本中中方投資比例不得低於50%,外方投資比例為
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資企業不得設立獨資銷售代理企業或從事銷售代理業務。
活動;
5、香港、澳門、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內地設立的從事銷售代理的企業。
經營活動中,投資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銷售代理行業的企業或單位,不得從事銷售代理活動;
7、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還應提供相應的審批手續;
8.銷售代理人資格申請人應當對向中國航協及其地區代表處提供的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負責性和合法性;
9.以上需要提供復印件的材料須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10.擔保人應為第三方中資獨資法人,註冊資本不低於被擔保人。
附表2:
申請民用航空運輸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資格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1.開辦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申請登記表壹式兩份和申請表(包括申請理由,預計為三份)
年度業務量和情況)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原件需審核)
3.企業投資者簽署的股東出資協議復印件和各股東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證書
4.公司章程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5.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6.民航運輸銷售代理相應崗位國內培訓證書復印件(三人以上,需審核原件)
7.電信設備和營業設施清單及營業場所證明文件,包括詳細地址、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
申請貨運銷售代理資格應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經營場所內外照片、貨物存放地證明。
塊
8.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反映近期財務狀況的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復印件(工商註冊
時間不滿壹年的代理人應提供驗資報告復印件)
9.經濟擔保協議,擔保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反映近期財務狀況的證明。
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復印件(工商註冊不滿壹年的代理人需提供驗資報告復印件。
件)
10.服務質量承諾書
11.授權委托書(申請人應提供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準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及證明)。
12.其他必要材料
特別說明:
1.申請二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定應向地區代表處提出,由地區代表處進行初審。
認可申請經地區代表機構初審通過後,提交中國航協審核,由中國航協決定是否授予。
頒發資質證書和國內運輸經營許可證銷售代理許可證;
2.從業人員的崗位資格證書應當有效,其類別應當與申請的代理業務資格相壹致;
3.經營地址的選擇要符合合理布局的原則,避免同業惡性競爭;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申請運輸和銷售第二類貨物。
代理資格。企業註冊資本中中方投資比例不得低於50%,外方投資比例為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設立獨資銷售機構或從事銷售代理業務。
營地活動;
5、香港、澳門、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內地設立的從事銷售代理的企業。
經營活動中,投資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銷售代理行業的企業或單位,不得從事銷售代理活動;
7、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還應提供相應的審批手續;
8.銷售代理人資格申請人應當對向中國航協及其地區代表處提供的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負責性和合法性;
9.以上需要提供復印件的材料須加蓋申請企業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