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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幣政策330號文解讀

法律分析:(1)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更高水平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境內銀行可憑優質企業提交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支付須知”或收付指令,直接為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以及資本項目(包括對外直接投資資本、跨境融資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匯回)人民幣收入在境內合法合規使用。開展更高水平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境內銀行應通過省級跨境人民幣業務自律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優質企業認定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等風險防控措施,並將具體實施方案報當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實施。

(2)支持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境內銀行可在交易信息采集和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根據相關規定,為跨境電子商務及其他與新型貿易業態相關的市場主體提供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支持境內銀行與合法的轉接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外貿綜合服務等新型貿易業態相關的市場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支付服務。

(三)根據商事制度改革,適時調整業務辦理和審核要求。企業辦理對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相關業務時,無需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或備案文件。銀行可以利用營業執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系統公開商事主體登記備案信息,作為業務審核、開戶和企業信息登記的依據。企業辦理加工貿易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時,無需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明。今後如有新的政策變化,應及時調整所涉及業務數據的審核要求、審核程序等內部業務制度,展業按新的內部業務制度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定外貿和外商投資的通知》。

第四條優化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形成機制。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企業名單”調整為“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企業名單”,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更新名單認定標準,完善名單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貿企業發展。

第五條支持電子審單。境內銀行可使用企業以紙質形式或電子形式提交的收付指令替代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指令,企業提交的收付指令應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幣業務信息報送的要求。境內銀行可通過審核企業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文件或信息,為企業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應確保電子文件或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唯壹性,並將電子文件或信息保存5年內備查。

第六條優化跨國企業集團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安排。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的境內成員企業作為主辦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異地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