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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證建築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建築業技術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外加劑等組分制成,經計量集中攪拌後供應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第五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施工現場有砂漿攪拌機的其他建築工程,應當配備防塵設備。第六條生產預拌混凝土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第七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供應的有關規定、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並向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第八條運輸預拌混凝土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泄漏措施,混凝土不得沿途泄漏;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指定場地沖洗,沖洗後的汙水不得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城市河道。第九條禁止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相互串通,操縱預拌混凝土市場價格。第十條搶險救災等緊急工程需要預拌混凝土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服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統壹調度。第十壹條除有特殊要求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原材料供應單位。第十二條專用預拌混凝土散裝水泥罐車、攪拌車、泵車等運輸預拌混凝土的車輛,在運輸預拌混凝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經公安交通部門現場檢查後,先卸載再處理。第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的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壹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第十六條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行政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處罰。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