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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拆遷和違法拆遷?受害方應該如何維權?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不需要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遷補償。但是,我們不能認為在拆除違章建築的過程中就不存在補償問題。如果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具有獨立價值,拆遷人需要盡到妥善處置和保存的義務,所以在拆遷時要註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使用的材料。由於違法建築使用的部分材料可以獨立存在價值,違法建築者對違法建築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