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決定,對《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九項,將現行《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為第二十六條。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未建立承租人登記簿,或者”,現行《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第三十四條。
修改《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增加第四款,內容為:“征收非住宅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經協商達成協議,不同用途房屋的產權可以互換,差價按照房屋價值結算。”第四十八條增加第四款:“人民法院決定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執行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
修改《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刪除第四條第二款中“獨立地下空間不得單獨開發”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