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辦稅服務廳接收信息,核對信息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的,錄入信息內容並即時辦結;
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補正告知書),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或者業務受理範圍的,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處理。
3.反饋。將蓋章後的稅務登記表(適用納稅人)反饋給納稅人,並當場開具稅務登記證。已開具臨時稅務登記證的,收繳納稅人提交的臨時稅務登記證並註銷。
4.歸檔。
二、所需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於企業納稅人)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復印件(提交可撤銷的復印件,可獲取相關信息)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提交能獲取相關信息的可撤銷復印件)
5.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的復印件(如能獲得相關信息,可提交可撤銷的復印件)
擴展數據:
處理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章第八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租賃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工程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青島市稅務局-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