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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四十年後該怎麽辦?

公寓40年產權是指房產的土地使用權為40年,使用期滿自動續期。《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處理方法大致如下:首先,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除非根據公眾利益需要撤回,否則應予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繳納土地使用費。二是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不動產由國家無償收回。三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依法批準續期的,國家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對於地上財產,按照收回時的殘值給予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屬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