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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如何分類?

法律主觀性:

按照租賃物的類型,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

1.房屋用途主要分為住宅、工商業、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的用途決定的,是分類用途,而不是承租人使用的具體用途,比如商品房,只要土地使用權是商業性的,是按照商業建築的要求建設的。

2.經有關部門審查為商品房,但承租人可能將其用作商場、餐廳、舞廳等。房屋的商業用途不壹定作為經營的全部內容,因為具體用途取決於房屋以外的諸多因素,如公安、衛生、消防、城管等部門對某些區域的某些生產經營活動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3.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達成的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租賃合同終止時將出租的房屋返還出租人的協議。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

第五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