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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

1,行政裁決

人民法院將不受理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承租人未達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將作出裁決。執行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位置、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得停止拆遷的執行。

3.強制拆遷

在拆遷過程中,農村拆遷糾紛時有發生。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拒不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的,《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依據。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搬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指導,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